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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行业协会会费收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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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证四川省电力行业协会履行电力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必须的各种费用的稳定来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向所有会员单位按本办法收取会费。
第三条 本会会费使用范围是: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运转及其为实现本会章程规定职能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按照权利、义务相衔接的原则,对会员单位会费的收取采用下列标准:
1、会员单位会费 5000元/年;
2、理事单位会费 10000元/年;
3、常务理事单位会费 30000元/年。
第五条 会费收取实行年度一次预交,本会于每年12月向会员单位发出下一年会费交纳通知,会员单位应在次年1月31日前按本会指定的银行帐户缴付。
第六条 本会会费实行预算管理。由本会办事机构编制年度预算、决算,报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七条 本会会费应根据批准的预算,按使用范围使用,不得挪做他用。
第八条 本会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预算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加强会费使用的控制和管理。
第九条 本会会费收取标准如需调整,应由本会秘书长提出报告,经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并报理事会审定。
第十条 本办法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并自批准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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